汉氏联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6-11-178507点击
证券代码:834909          证券简称: 汉氏联合         主办券商:华融证券
            北京汉氏联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
北京汉氏联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汉氏联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聘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
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上述监事会提议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上述股东提议的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或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
体议案。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上述第(二)项的内容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待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指定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通讯表决方式或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的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委托他人代理出席股东大会的,其授权和其他相关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三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或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或信息
事务披露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按预定时间开始,在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
首先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后未在股东大会召开后30分钟内参加会议的,其所持股份数不列入出席会议股份总数,该股东也不能在此次会议上投票表决。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和提案进行审议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可以就股东大会所议事项和提案发表意见。股东发表意见,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和提案进行审议的时间,以及每一股东的发
言时间和发言次数,由股东大会规定。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时,应在会前进行登记,并在会议规定的审议时间内发言,发言顺序按股东持股数多寡依次安排。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发表意见的股东,可以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主持人。
    第三十一条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口头发言或就有关问
题提出质询,应当经大会主持人同意。
    第三十二条    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
    第三十三条    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
发言。
    第三十四条    股东发表意见或对报告人提出质询,应当简明扼要阐明观点,
并不得超出会议规定的发言时间和发言次数。
    第三十五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公司的董事
长、董事、监事或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其他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公司
提供的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股东填写表决票时,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股东在进行会议登记并签到后离会未投票的,其他股东未投票或因涂改等原因导致所投票无效时,其所持股份数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其未投票或错投票的行为视为弃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或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所有计票、监票人应当在表决统计表上签名。表决票和表决统计表应当与其他会议资料一并存档。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信息事务披露负责人)
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或信息事务披露负责人);
     (三)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或信息事务披露负责人)、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足”、“多
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汉氏联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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