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氏联合:补充法律意见书2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汉氏联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汉氏联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北京汉氏联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天达共和”)受北京汉氏联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对公司已经提供的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已于2015年9月22日出具了《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氏联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关于北京汉氏联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要求,于2015年11月2日,出具了《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氏联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关于北京汉氏联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公司相关情况再次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所律师特作如下说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3、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申请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4、本所律师仅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申请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8、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据反馈意见回复公司前5大客户中并未详细披露客户名称原因为商业秘密,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说明豁免信息披露的原因、依据、脱密处理方式,豁免信息披露是否影响投资者判断;如需要,请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提交信息披露豁免申请。
回复: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胎盘干细胞采集和存储服务。公司此部分业务的客户为新生儿之父母(以下简称“储户”),公司须与该等储户签署相应的干细胞采集及存储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业务合同”)。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提供的其与储户签署的业务合同范本,其中约定:公司有为储户的身份及其干细胞技术信息保密的责任。
就上述事项,公司现书面确认,前述业务合同中约定的公司须承担的保密责任仅为公司就该等储户个人具体身份信息(至少同时包括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及该等储户的身体健康状况、体检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公司可以于本次挂牌的一切相关文件中,披露与该等储户的业务关系,并在披露公司客户信息时,仅披露所涉储户的姓名。公司将不申请豁免单独披露所涉储户姓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氏联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大进
经办律师:
胡晓华
谷琴琴
签字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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